近日,《吉林省獻血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們來看看《吉林省獻血條例》有哪些值得各地借鑒的地方。
一是強化了無償獻血工作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規劃和推進獻血工作,建立健全獻血工作目標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獻血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保障血站建設發展、設備配置、人員力量和財政投入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獻血工作的推動、指導,并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示有關單位動員、組織獻血活動的情況。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進獻血工作。
第六條 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醫療用血需求和適齡公民人數等情況,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獻血工作計劃,動員、組織本轄區內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適齡公民獻血的動員和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 流動采血車和取送血車停靠點由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十七條 設置血站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安排專項經費,對獻血者給予關愛和對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給予救助。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獻血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獻血保險費用從獻血工作經費中列支。
二是對無償獻血工作的部門引領和社會支持提出了要求。
第七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定期刊播獻血知識和公益廣告,積極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獻血宣傳,為獻血宣傳活動提供便利。
第九條 鼓勵公民加入獻血志愿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愿服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獻血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公民參加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安排休息和給予補貼。
三是建立了政府表彰、獎勵獻血者的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積極參加獻血或者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游風景區等場所,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掛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提出了保障應急獻血供應的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各地血站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團體獻血應急名庫。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經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同意,啟用團體獻血應急名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動員組織人員參加獻血。(轉載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