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對《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經研究,決定對《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將“血液檢測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與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漿)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滿后半年。”修改為:“血液標本的保存期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