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明確規定:獻完全血后再獻全血的間隔時間為6個月;獻血全血后再獻血小板的間隔時間為不少于3個月;獻完血小板后再獻血小板間隔時間應不少于2周,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準,最短時間不少于1周,但一年應不大于24次;獻完血小板后再獻全血的間隔時間應不少于4周。